日前,寧波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板正式開板,首批135家“專精特新”企業在該板塊集中掛牌。隨著國家持續加大對“專精特新”企業的培育力度,除了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從創業板到科創板再到北交所,“專精特新”企業登陸資本市場的途徑日益豐富,融資渠道進一步拓寬。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經公布的4000多家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中,有超過300家為A股上市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在服務當地“專精特新”企業時發現,有的企業忽視了涉稅管理工作,存在一些潛在風險,可能對后續的上市產生不利影響。基于此,稅務人員提醒,“專精特新”企業不僅要在技術上“專精”,涉稅管理也應當“專精”。
優化業務模式
擴大稅收優惠政策享受面
為了滿足專業化分工的需要,不少企業通過設立多個子公司、成員企業組成整體產業鏈。通常情況下,承擔技術研究、實體化產品開發等功能的子公司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此時,如果該子公司因主體身份或指標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無法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減輕負擔,可能會對企業整體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對于制定了上市計劃希望擴大融資渠道的企業來說,其智能產品的科技含量、稅收優惠的享受力度等,都會給企業上市進程乃至未來的股價帶來影響。
典型案例
A公司是第二批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也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從事智能化能源和資源計量管理,設計生產水表、燃氣表、熱計量表、儀表傳感器等儀器儀表類電子和軟件產品,年產值達3.5億元左右。2018年,A公司成立了計量儀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并持續投入3600多萬元用于產品研發。2020年底,A公司通過了擬赴A股上市融資的決議。
為確定合適的上市主體,A公司對其資產與業務進行優化重組,為后續股權架構的調整做準備。A公司在梳理公司整體股權架構、業務模式和相關政策時發現,企業屬于設計生產帶有智能計量芯片儀器儀表的嵌入式軟件行業,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等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進一步分析發現,由于企業業務模式不夠合理,企業如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帶來較大的稅收風險。
基于這一情況,A公司在上市改制的過程中進一步優化業務模式,科學重組業務架構,提高財務核算與涉稅處理的合法合規性。經調整,企業可充分享受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據測算,以目前的生產規模為基礎,A公司預計每年至少可享受50萬元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分析建議
當前,互聯網創新發展與新工業革命正處于歷史交匯期,順應“互聯網+先進制造業”潮流,大型工業企業紛紛致力于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產品深度結合,通過提升創新和應用水平,走出傳統制造業的發展困局。筆者建議,在進行技術創新、規劃調整組織架構和業務模式時,企業應充分考慮稅收因素,使其經營活動更符合業務實質,從而應享盡享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高成長性的技術型企業,上市的過程也是一次難得的調整股權架構與商業模式的機會。筆者建議“專精特新”企業,以上市為契機,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機制與財稅處理標準,提升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軟實力”。此外,企業也應通過優化業務模式,擴大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面,進一步擴充企業的“資金池”,助力企業實現更好更快發展。
實施股權激勵
準確把握政策適用條件
股權激勵作為企業“融智”的重要手段,能夠將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效結合起來,達到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收益共同發展的雙贏目標,已成為不少“專精特新”企業吸引人才的熱門選擇。實務中,股權激勵的持股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持股、他人代持(通常是公司創設股東代持)、間接持股三種。其中,間接持股方式是通過搭設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最常用的持股平臺就是有限合伙形式。在此過程中,企業需要關注相關股份支付費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擬上市企業,主要從事高端集成電路先進封裝測試。集成電路產業屬于技術密集型行業,不僅需要雄厚的資金投入,而且需要大量的人才資源、智力資源。為此,B公司設立了兩個有限合伙形式的員工持股平臺,確保在核心技術研發上能夠獲得足夠的智力保障。
2019年,B公司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新增股本4500萬元,由企業總經理及兩個持股平臺以貨幣資金4500萬元認繳,對于公司員工超過原持股份額的增資部分,作為股份支付處理。B公司向稅務部門咨詢:企業發生的股份支付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企業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否可以適用遞延納稅的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B公司的股份支付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B公司提出的第二個問題,由于企業采用持股平臺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受益對象是合伙企業而非自然人,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因此,B公司通過持股平臺獲得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的股東,不能適用遞延納稅的政策。
分析建議
考慮到企業管理決策的靈活性和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不少科技創新企業往往通過設立合伙企業持有實體公司股權,即搭建員工持股平臺的方式開展股權激勵,留住核心技術人員。但是,員工持股平臺的搭建形式不同、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不同,會對持股員工的稅負產生不同影響,進而影響股權激勵的實際效果。因此,“專精特新”企業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應提前統籌考量稅收因素,準確把握政策適用條件,合理制訂方案。在合規前提下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發揮股權激勵作用的同時,也避免因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不合理引發稅務風險,甚至阻礙上市進程。
開展資產重組
勿忘考慮稅收成本
并購重組,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成功的并購重組,有利于上市公司資源的重新整合和配置,對優化企業經營效益具有積極意義。資產劃轉作為資產整理、剝離的方式之一,在企業并購重組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從稅法層面來看,資產劃轉可能會觸發相應的納稅義務,稅收成本也是企業資產劃轉重組過程中需要重點考量和權衡的因素。
典型案例
A股上市公司C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飼料生產、銷售。為進一步明晰公司各業務板塊的工作權責,C公司擬整合現有生產線資源,將寧波分公司的飼料生產業務、與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及勞動力,一并劃轉至旗下一家獨立核算的全資子公司D公司。
稅務部門在為企業提供政策輔導時發現,C公司名下有賬面價值為6400余萬元的房產土地。如果C公司此次資產劃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需要繳納600余萬元的增值稅。由于C公司為飼料行業企業,免征增值稅,繳納了600余萬元的增值稅后無法在下一環節抵扣,將產生較大的稅負成本。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雖然資產劃轉并未在該條目中明確列出,但是資產劃轉屬于企業重組的形式之一。同時,公司的劃轉方案為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符合該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據此,C公司此次資產劃轉可以適用36號文件的不征稅規定。經初步測算,適用不征稅規定后,C公司此次重組可節約1700多萬元的稅收成本。
分析建議
對于企業而言,成功上市并非終點,而是新的起點。筆者提醒“專精特新”企業,即使已經成功上市,也要不斷提高稅務管理的精細度,尤其是開展資產重組等重要業務時,在重組方案設計環節就要充分考慮方案的實操性,并將涉稅問題納入考量,提前做好稅收成本測算。同時,企業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商,在合規前提下選擇最優方案,在更好防控風險的同時有效控制整體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