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加快推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日前,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所采用國際標準的范圍和采標主體的范圍。《辦法》明確所采用的國際標準為三大國際標準組織(ISO、IEC、ITU)制定發布的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的內容等同或者修改轉化為我國的國家標準。
二是建立國際標準全過程跟蹤機制。《辦法》規定國內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對口工作的單位應當跟蹤研究相關國際標準最新進展與發展趨勢,并于國際標準制定各階段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方通報。
三是明確采標國家標準制定周期要求。《辦法》明確對采標國家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國際標準的,鼓勵采標國家標準與其同步制定、實施。
四是強化版權政策要求。《辦法》從采標國家標準的立項評估、報批審核、標準公開等多個環節對版權保護提出要求,明確采標國家標準文本的公開,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要求,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
五是完善采用國際標準監督和糾錯機制。《辦法》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重點領域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評估發現國際標準存在問題的,應當將問題和修改建議及時向國際標準組織反饋。
市場監管總局將以《辦法》出臺為契機,通過國際標準跟蹤轉化工作平臺及時更新國際標準最新信息,進一步推進我國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標準支撐。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02號
《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3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第5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羅文
2025年3月25日
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加快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參照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標準組織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國際標準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下統稱國際標準組織)制定的標準。
本辦法所稱采用國際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的內容等同或者修改轉化為我國的國家標準。
本辦法所稱采標國家標準是指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國家標準。
第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采用國際標準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工作。
有關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本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工作。
第四條 采用國際標準應當結合我國國情,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一個采標國家標準應當盡可能采用一個國際標準;因實際需要采用多個國際標準的,應當盡量保持國家標準體系與國際標準體系相協調。
術語標準、符號標準、分類標準、通用試驗方法等基礎性國際標準應當優先采用。
第五條 國際標準的采用程度分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采標國家標準的技術內容和文本結構與所采用國際標準相同,僅作編輯性改動,代號為IDT。
修改采用是指采標國家標準的技術內容或者文本結構與所采用國際標準存在差異,但保留了大部分內容和重要條款,同時說明相關差異及其理由,代號為MOD。
第六條 鼓勵結合我國國情等同采用國際標準。
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氣候、地理、技術等差異,可以在制定采標國家標準時對有關國際標準進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第七條 國內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對口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當跟蹤研究相關國際標準最新進展與發展趨勢,并于國際標準制定各階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方通報。
第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從以下方面對本領域相關國際標準與我國國情的適用性進行分析:
(一)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我國相關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符合我國氣候、地理等自然條件;
(四)是否符合我國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社會條件;
(五)技術水平是否先進,技術內容是否符合我國技術發展方向,是否具有在我國應用的可操作性,相關技術要求與我國標準是否協調銜接等;
(六)實施的預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包括在促進產業發展、提升服務質量、規范社會治理、便利國內國際貿易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條 鼓勵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對現行國際標準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方法等開展驗證。驗證內容包括技術要求與我國應用環境、生產工藝、設備等方面的適應性,試驗檢驗條件是否可滿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結果是否易于復現等。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提出強制性采標國家標準立項申請。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出推薦性采標國家標準立項申請。未成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職責直接提出推薦性采標國家標準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項目申報書應當對擬采用國際標準的制定階段、適用性和采用程度等作出說明。擬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標準草案還應當明確與所采用國際標準的技術差異。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申請立項的采標國家標準項目進行評估,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立項評估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
(三)采用國際標準的適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
采用正在制定的國際標準的,還應當對同步制定為采標國家標準的可行性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對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第十三條 采用現行國際標準的,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采用正在制定的國際標準的,鼓勵采標國家標準與其同步制定、實施。
第十四條 采標國家標準的起草應當符合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標準結構宜與國際標準相對應,條款語句表述等應當符合中文表達習慣。
第十五條 采標國家標準報批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報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國際標準的中文譯文。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同時提供與所采用國際標準的差異說明;開展試驗驗證的,應當同時提供試驗驗證材料。
第十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采標國家標準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開展國際標準與我國國情的適用性分析;
(二)是否符合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
(三)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關于采用其標準的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的,按照國家標準制定有關規定予以編號、發布。
第十七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在采標國家標準編號之后標示所采用國際標準的編號。
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不得在采標國家標準編號之后標示所采用國際標準的編號。
第十八條 采標國家標準文本的公開,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要求,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為本地區、本行業內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組織、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參與制定和實施采標國家標準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國內、國際標準比對,統計國際標準轉化情況,收集和分析采標國家標準實施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重點領域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并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評估發現國際標準存在問題的,應當將問題和修改建議及時向國際標準組織反饋。
第二十二條 采標國家標準發布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據職責組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持續開展所采用國際標準修正案、修訂版等更新變化內容的適用性研究。
所采用的國際標準內容變更較少且在我國適用時,應當及時通過國家標準修改單對采標國家標準進行修改;所采用的國際標準內容變更較大時,應當結合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情況等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第二十三條 確有需要但國際標準組織尚未制定相應標準或者制定發布的相應標準在我國不適用時,可以采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發布的標準制定我國的國家標準。
采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發布的標準制定國家標準時,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有關版權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采標國家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號公布的《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