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組織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國標委發〔2024〕34號)文件已成為標準圈子里的被廣泛熱議的話題,而針對團體標準的疑問也是層出不窮,小知根據已經掌握的信息在此闡述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Q7:兩個不同的協會先后分別各自發布了名稱相同的團體標準,這種情況是可以的嗎?
A7:團體標準是社會團體組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按照社團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規則在社團成員單位內協商使用,或按照社會團體的管理規則提供非成員單位授權使用。團體標準是社會團體法人的私有標準,其知識產權依法得到保護。不同社會團體在其業務范圍內,可以制定類似對象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是市場化標準,按照市場規則實施優勝劣汰。社團組織在編制團體標準時,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知識產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