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速度快、緊跟市場
無論是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都是技術委員會根據協商一致原則制修訂的,技術委員會的委員來源范圍廣,而且都是兼職,組織起來制定標準困難較大,標準制定從提案、立項、制定、審查、公布、出版,經過的環節較多,周期長,對有些產品,尤其是工業產品,標準公布之時,就是產品更新換代之日。團體標準則由團體成員自己制定,標準制定工作組由團體成員內部專家組成,專門司職于該標準制定工作,團體成員一旦決定制定某項標準,標準制定工作組能夠集中精力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不需要開過多會議,簡化了立項、審查、批準、頒布、出版等環節,團體標準相對于正式標準,制定速度快、緊跟市場需要的變化,有極高的市場適應能力。
二、制定成本低
團體標準與正式標準相比,可以節省由標準制定周期引起的時間成本、正式標準制定周期比團體標準長,因而時間成本就高;在標準研制方面,團體標準要比正式標準節省成本、團體標準是在各成員現有的技術基礎上制定,不需要增加過多研究費用、而正式標準由于其具有抽象性的特點,許多參數需要多次的試驗研究才能確定,因而增加了實驗研究的成本;團標是團體內部標準,一般不需要正式出版,而正式標準必須公開出版發行、所以團體標準節省了出版發行費用;正式標準一般由國家、地方財政補貼,花納稅人的錢,而團體標準的費用由聯盟成員自己承擔,不需要國家、地方補貼,節省公共開支,而團體組織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會主動的選擇經濟、有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節約了成本。
三、某種程度上更符合實際
制定標準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適應市場需要或控制市場。正式標準則不然,因為正式標準成員來自不同利益主體,企業關注市場利益,消費者關注自己的權益,政府部門則關注公眾利益和社會利益,專家學者考慮的是技術方面的因素,他們可能與企業關注焦點不一致,甚至沖突。正式標準是不同利益主體協商一致的產物,團體標準是相同利益主體協商一致的產物,所以團體標準更符合市場的要求,對團體中的企業來說更實用。尤其是我國的國家標準由于是政府主導,專家制定,往往與市場脫節,對企業來說不實用。
四、專利標準化的主要途徑
一般說來,正式標準與專利是相互排斥的。正式標準具有公共性、普遍適用性,正式標準的推廣應用是其價值的最重要體現;專利是技術的產權屬性,它帶有地域性、排他性、壟斷性的特征,獲得許可是實施專利技術的前提,一般說來,正式標準應盡量不包含專利,除非該專利技術是其他非專利技術無可替代的,并與標準對應的產品或方法有直接的聯系,經標準制定委員會認定、方可將專利技術納入正式標準,標準實施后,專利人應向任何有興趣的第三方免費許可該專利技術,或以合理條件向任何感興趣的第三方等提供有償轉讓技術,并將以同樣的條件向所有的被許可人提供,排除任何損害其競爭對手的可能性。團體標準則致力于將各成員的專利技術納入標準。隨著高新技術的發展,產品的技術集成度越來越高,一項產品的技術標準往往對應著一個技術群落,其核心技術為團體成員所擁有。產業團體成員分布在產業鏈各個環節,有各自不同的分工,掌握著不同環節的核心技術,若沒有團體標準,則很難將這些專利技術捆綁集成,專利技術只能自己使用,無法成規模的擴散。團體標準則將產品產業鏈各環節的專利技術集成在一起形成專利池;在團體內部,以專利交叉許可或專利池協議的方式,規定團體成員可以相互使用所擁有的專利,實現了互補性技術的融合,降低了團體成員的交易成本。對外,非團體成員很難攻克專利池,因為一個專利池少則幾十項專利,多則上百項專利,對一個企業來說不具備技術實力攻克整個產業鏈上的各個專利.專利池對非團體成員具有專利封鎖作用,從而使團體標準成為事實標準,非正式成員不得不執行團體標準。由于團體標準無需免費提供納入到標準中的專利技術,采用團體標準就必須購買相關專利,使其走入專利陷阱,支付巨額的專利費或轉移成本,而團體成員則獲得由于標準而帶來的壟斷利益。所以,團體標準是實現專利標準化的最主要途徑。
五、更關注所有者的權益
團體標準表面上與行業標準有相似點,實際上則有較大的差異。行業標準在我國是一種正式標準,對所有行業內的企業開放,從理論上講是代表整個行業利益的。產業團體是行業內若干家同類型的企業自發組織成立的組織,該組織不代表整個行業,但能控制整個行業,由其制定的團體標準高度關注團體內企業的利益,所以在代表性方面比行業標準要精確和專注。由于行業標準在標準制定的組織方面、標準制定程序方面存在著與國家標準相同的弊端,雖然有代表性廣的特點,但與企業利益相關性不密切,不能代表行業內企業的相關權益,致使許多行標企業不愿意實施。所以,團體標準最能代表企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