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性能價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綜合成本最優為目標,進一步明確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和管控要點,切實規范中央企業采購行為。
要點速覽: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企業重大商業秘密,不適宜競爭性采購。
◉鼓勵中央企業自建電子商城。
◉相似度高、采購量大的產品品類,在不違背反壟斷市場競爭規則前提下,支持中央企業開展聯合采購。
◉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中央企業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參與采購活動時,僅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即視同滿足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中央企業不得設置歧視性評審標準。
◉不得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等,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
合理選擇采購方式
《指導意見》要求,央企堅持依法合規采購、堅持公平公正、堅持競爭擇優、堅持協同高效。同時從部門規章層面,明確了除招標方式外的四種非招標采購方式定義及適用范圍:
詢比采購。適用條件為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采購人能夠清晰、準確、完整地提出采購需求;二是采購標的物的技術和質量標準化程度較高;三是市場資源較豐富、競爭充分,潛在供應商不少于3家。
競價采購。適用條件為同時滿足以下四種情形:一是采購人能夠清晰、準確、完整地提出采購需求;二是采購標的物的技術和質量標準化程度較高;三是采購標的物以價格競爭為主;四是市場資源較豐富、競爭充分,潛在供應商不少于3家。
談判采購。適用條件為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購標的物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采購方不能準確提出采購需求,需與供應商談判后研究確定;二是采購需求明確,但有多種實施方案可供選擇,采購人需通過與供應商談判確定實施方案;三是市場供應資源缺乏,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只有2家;四是采購由供需雙方以聯合研發、共擔風險模式形成的原創性商品或服務。
直接采購。適用條件為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企業重大商業秘密,不適宜競爭性采購;二是因搶險救災、事故搶修等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需要緊急采購;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四是需向原供應商采購,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應商有且僅有1家;六是為保障重點戰略物資穩定供應,需簽訂長期協議定向采購;七是國家有關部門文件明確的其他情形。
《指導意見》提出,對于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活動,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所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采購項目,以及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央企除自愿采取招標方式外,應當采用四種方式中的一種進行。
《指導意見》鼓勵央企更好履行社會責任,提出央企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不得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鼓勵央企通過預留采購份額、優先安排價款支付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積極支持。
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指導意見》稱,要發揮采購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
對于原創技術策源地企業、創新聯合體、啟航企業等產生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相關名錄所列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以及《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推薦目錄》成果,在兼顧企業經濟性的情況下,可采用談判或直接采購方式采購,鼓勵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并先試先用。
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參與采購活動時,僅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即視同滿足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中央企業不得設置歧視性評審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中央企業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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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指導意見》還指出,要加大集中采購力度。對于相似度高、采購量大的產品品類,在不違背反壟斷市場競爭規則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業開展聯合采購。